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九)
第五十四条 投标文件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四)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第五十七条 在评标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和说明;
(三)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
(六)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七)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
第五十八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散装或者活页装订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投标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五十九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中标结果的,书面报本级财政部门认定。
供应商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